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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制度倡导管得越少的政府是好政府,政府仅仅是一个保护性机构,其核心功能是提供一个保持和平和社会秩序的框架,使公民能够按照自认为最好的设想安排其生活。

倡导对私有产权的绝对保护更是赤裸裸地为资本的自由张目。[90]可以说政党从一开始的目的就是试图架设个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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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大共和国的条件本身是与党争民主相背离的,因为党争民主常常是分裂社会的。近一百多年来发展中国家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也证明了这个道理。达尔总结古希腊民主秩序的六项要求:第一,公民利益之间必须足够和谐,以便他们能够分享并按照一种强烈的普遍善的感觉行事,这种普遍善不会与个人的目标或利益存在显著矛盾。我们也可以诟病现在民主集中制的模棱两可和操作性差等问题,但是民主集中制通过民主来凝聚全体国民共同利益的追求符合亚里士多德和孟德斯鸠对民主制的要求。人的才智千差万别,保护人的天然才智应该是政府的第一要务,保护人们获取产权是创造财富的动力,我们的制度永不可能实现人人利益均等。

既不对别人抱有任何阴谋,也不会自相残害,他们过着无所忧惧的平安生活。但是不变的党主制没有任何约束,不能通过和平的程序实现政权的更替,民众在无法忍受领导党的情况下只能通过革命的方式推翻领导党。今试分别申论之: (一)申韩式的法治,亦即基于功利的法治。

对于三种类型的法治有了明晰的观念,尚有须得切戒者二事:第一,每一类型的法治各自成一套,为政者需切戒将各类型错乱混杂。所谓严并不是苛虐残酷的意思,乃含有严立法度,整饬纪纲的意思。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没有法律的政治,就是乱政,无治,即无有组织、不能团结、未上轨道的政治。

其有为国为民的忠忱,而无急功好利的野心。有时一件旧法令的取消,或新法令的建立,每每经过在野的政治家或改革家多年的奔走呼号,国内舆论的鼓吹响应,和许多公民的一再联名请愿,甚或流血斗争,方告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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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法治的本质,不惟与人治(立法者、执法者)不冲突,而且必以人治为先决条件。人民不可因政府之权力集中,而误会政府为法西斯化,独裁化,而妄加反抗。法律之于政治,犹如文法之于语文,理则之于思想。如是,庶第二到了宪政时期,我们即可达到基于学术的近代民主式的法治。

政府既是人民公共选出来的代理者,人民相信政府,亦自愿赋予政府充分权力,俾内政外交许多兴革的事业,可以有效率的进行无阻。二政府贤明,有德高望重,识远谋深的政治领袖,以执行教育、训练,组织民众之责。善无微而不赏,恶无纤而不贬。法令之颁行,不出于执政者在上的强制,而出于人民在下之自愿的要求。

陈寿称:诸葛亮之相国也,抚百姓,示仪轨。其人以德量为本,以法律为用,一切法令设施,目的在求道德的实现,谋人民的福利,则此种法治便可称为诸葛式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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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而立法者或执法者枉法乱纪,则此种假法治亦即等于无法律、无政府,亦不成其为政治。而人民公意则就意志之质言,而不就量言,乃为人民真幸福打算应当如此的理想意志。

所谓有效性,指立法者与执法者以人格为法律之后盾,认真施行法律、爱护法律、尊重法律,使其有效准而言。进入专题: 法治 。这可谓道出了诸葛式法治的特点,充满了儒者的仁德,与申韩之术,根本不同,绝不可混为一谈。其人多才智而缺器识,重功利而蔑德教,则其所推行的法治,便是申韩式的法治。因为乱法枉法的政府,即是无政府,其乱亡可立待。此种法治有时虽可收富强的速效,但上养成专制的霸主,中养成残忍的酷吏,下养成敢怒不敢言的顺民,或激起揭竿而起的革命。

至于诸葛《出师表》中有几句名语:陟罚臧否,不宜异同。又如日本明治维新,本因采取第二类型的法则,开明专制,卓著成效。

治之严正所以表示爱之切。其根本弱点在于只知以武力、强权、功利为目的,以纵横权力为手段,来施行强制的法律。

由此愈见真正的儒家,不惟不反对法治,甚且提倡法治,提倡诸葛一类型的法治。故真正的法治,必以法律的客观性与有效性为根本条件。

游词巧饰者,虽轻必戮。刑法或法律的制裁是防止作恶的第三道防线。对于法治的性质和类型,既已明了,则现时中国对法治所采取的途径,可不烦言而决:第一,训政时期应该施行诸葛式的法治,政府应当负起教育、训练、组织人民的责任,强迫人民自由。他们这类思想,推其极端,势必主张取消任何法律而归于无政府主义,归于原始人类的本能生活。

又如从诸葛之挥泪斩马谡,并料理马之后事一事看来,足见他对行军的法令,朋友的情意,双方顾全。而近年来军阀专政,摧残仅有一线的民主式的法治,反而倒退到申韩式的法治,厉行严刑竣罚,剥削人民的苛政,以求贯彻武力的征服。

所以王安石变法的失败,就可将第一第二类型的法则夹杂错乱的鉴戒。亦可说是较高一类型的法治,与较低级的另一类型的法治的冲突。

而与残酷不近人情的申韩式的法治迥不相同。尽忠益时者,虽仇必赏。

所谓全体意志,乃全体人民意志之杂凑体,重量不重质,往往意见浮嚣,矛盾错误,拘近习,无远图。此一类型的法治的特点为厉行铁的纪律,坚强组织,夺取政权,扩充领土,急近功,贪速利,以人民为实现功利政策的工具:以法律为贯彻武力征服或强权统治的手段,以奖赏为引诱人图功的甘饵:以刑罚为压迫人就范的利器。一方面信赏罚,严纪律,兼有申韩之长,一方面要去偏私,以求达到公平开明的政治。故世人误认人治与法治为根本对立,以为法家重法治,儒家重人治,实为不知法治的真性质的说法。

在此类型的法治之下,一件重要的法案的成立,都是经过学者专家的精密研究,然后提出于人民代议机关,质问解释,反复辩争,正式通过后方可有效。至于他宁静淡泊,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的风度,更与那以才智干时君而猎取功名富贵的名法之士根本殊科。

由孔子之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由孟子之慨叹乎上无道揆,下无法守和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话看来,则显得孔孟并不一味抹煞法治,不过认为法治须推本于道德礼乐和正名功夫罢了。其实行须具下列二条件:一,人民知识尚低,不能实行普遍民主。

又说为政必须有规矩,使奸民滑吏不得行其私。我们以后必须确切认识,必基于道德学术的法治,才是人类文化中正统的真正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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